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发〔2016〕69号
发文日期:2016-06-16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59号)要求,在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现将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不影响试点纳税人的正常业务开展,未完成转换前,试点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转换完成后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三、其他事项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5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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