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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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