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部分税种2019第32号滞纳金继续开发4月1日前土地购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6-20 | 全文有效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按季申报。

        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于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季度申报缴纳,纳税申报前须在指定账户中预存应缴纳的核定税款。

        二、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须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上一篇: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