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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6〕39号

发文日期:2016-06-1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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