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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6-03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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