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市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6-05-27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丽地税征[2011]113号)进行了修改,现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一、丽水市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二、本公告适用于丽水市级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丽地税征[2011]11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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