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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3]110号

发文日期:2013-12-05 | 全文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

  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附件: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

  2.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

  3.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用格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125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复印件(企业若是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则提供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3.企业投资于本市被投资企业的,提供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企业若是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且持股比例小于1%(含)的,则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分配公告复印件)

  4.企业投资于外省市被投资企业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以及分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

  6.若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则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以及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后,视为股息所得。企业还应提供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对企业存在第5种情形时,核对公司章程有无专门约定特殊分配条款。

  3.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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