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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1]267号

发文日期:2011-06-0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最近,一些市县和单位来文来电,要求对农村组织和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现就农村农用土地出租、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农村组织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的,农村组织取得的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或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0号)精神,视同其从事“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四业是指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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