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3.0版》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59号
发文日期:2015-03-17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文件精神,继续推进 “先办后审”模式改革,省局对《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制定了《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3.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4月1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行政审批办)反馈。
(联系人:张学睿联系电话:6520307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
(3.0版)
说 明
1. 本手册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依据。手册未尽事宜或因政策变化需要办理的事项,以有关文件通知为准。
2. 本手册所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的资料,未明确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或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 本手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税收优惠项目按照行业类别排序,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按照税种类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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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先审后办项目(14项)··································································· 1
一、省政府审批项目(2项)············································································ 1
二、省地税局审批项目(1项)········································································ 2
三、市县区地税局审批项目(11项)·································································· 3
第二部分 涉税事项先办后审项目(71项)································································· 25
一、申报征收(1项)······················································································ 25
二、税收协定(1项)······················································································ 25
三、税收优惠(69项)····················································································· 26
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序号3-6)·································································· 26
教育(序号7-11)······················································································ 28
科研(序号12-13)···················································································· 31
基础设施(序号14)················································································· 32
企业改制(序号15-24)············································································· 33
综合利用资源(序号25)·········································································· 41
金融(序号26-33)···················································································· 42
服务(序号34)························································································ 47
农林渔牧(序号35-37)············································································· 48
残疾人就业(序号38-39)········································································· 50
军人军属扶持(序号40-48)······································································ 52
房屋住宅(序号49-67)············································································· 58
其他个人收入(序号68-70)······································································ 65
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序号71)································································ 67
第三部分 其他即办涉税事项(250项)········································································· 68
一、税务登记(17项)····················································································· 68
二、证明管理(3项)······················································································ 71
三、发票管理(14项)····················································································· 72
四、申报征收(6项)······················································································ 74
五、国际税收业务(3项)··············································································· 75
六、规费业务(11项)····················································································· 75
七、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165项)·························································· 76
营业税(序号55-103)·············································································· 76
企业所得税(序号104-138)···································································· 103
个人所得税(序号139-141)···································································· 128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序号142-191)··············································· 130
资源税(序号192-195)··········································································· 157
印花税(序号196-209)··········································································· 158
车船税(序号210-218)··········································································· 164
城市维护建设税(序号219)··································································· 168
八、房地产一体化管理(31项)····································································· 169
附表: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优惠项目·································································· 177
一、省政府审批项目(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时限 | 应提供资料 |
1 |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第二项 | 遭受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 30个工作日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
2 |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纳税困难;2.省人民政府明文给予减免优惠的经营困难企业。 | 30个工作日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 |
二、省地税局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时限 | 应提供资料 |
3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15个工作日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三、市县区地税局审批项目(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时限 | 应提供资料 |
4 |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 |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 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截止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 2.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 (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 30个工作日 |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 1.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 2.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 (二)因发生严重亏损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连续三个年度(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为最后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或结论资料(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的,仅提供当年度报表或资料); (三)国有企业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有关关闭、重组改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书面证明(包括停产原因、停产起始时间、土地、房产目前的使用状态等内容)。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性文件。 |
5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30个工作日 | 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表》;2.需要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情况说明。 |
6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30个工作日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7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1.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或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3.执行期满重新核定;4.因税收政策改变调整。 | 30个工作日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8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做好灾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41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 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 30个工作日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9 | 退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注销后多缴税款退税 | 30个工作日 | 1.《退(抵)税申请表》; 2.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 3.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4.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 5.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
车船税退税 | 1. 《退(抵)税申请表》;2.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3.行车证(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5.保险单(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或车船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 ||||
退税审批 | 预缴税款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减免税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减免税备案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通知书》;5.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多缴、系统误收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5.《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6.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7.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五: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房地产转让撤销交易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解除购房协议;5房产转让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7.单位或个人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8.房地产税收完税证明;9.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退税审批 | 停业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一: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二:停业报告书/复业报告书(复印件);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三: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代开发票退税 | 1.《退(抵)税申请表》;2.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一: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或单位结算帐户复印件;4.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二:开具的代开发票原件;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6.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四:多缴税费事实情况证明。 | ||||
10 | 印花税代售许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一条第(一)项 | 凡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 | 5 个工作日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代售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代售人员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银行开户许可证(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原件及复印件;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与安全保证的说明。 2.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1)税务登记证;(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等证件。3.个人代售印花税票要提供:(1)身份证明;(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11 | 注销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 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的税款包括财产、股权变更产生的税款。 | 经税务机关确认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后,即时办结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提供: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
12 |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 218号 | 1.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或法人。 | 25个工作日 | 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1.《<< span="">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 span="">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13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 |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30个工作日 |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的合同或协议;(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5)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一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3)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4)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6)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主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应提供一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报告,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得股权的承诺书等;(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6)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报告,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的合同或协议;(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业务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4)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5)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8)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6.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熟悉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7)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离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8)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 |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 30个工作日 |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6.《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7.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 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8.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
第二部分 涉税事项先办后审项目(71项)
一、申报征收(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 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1 | 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 2.纳税人按上月缴纳税款金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金额先缴纳税款。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
二、税收协定(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 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2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 |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其他备案管理的税收协定条款。 |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材料;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
三、税收优惠(69项)
类别: 行政事业社会团体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3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承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 | 契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83号 | 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抵缴的单位或个人性质、身份证明;3.抵缴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欠费证明;5.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等收缴证明。 |
4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 1.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2.资金来源是否是财政拨款;3.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房产用途文件)。 |
5 |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096号第三条 | 1.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门拨款凭据;4.法人登记;5.土地、房产评估报告;6.机关编委文件;7.财务报表。 |
6 |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 1.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2.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房产用途文件;3.财政部门拨款凭据;4.立项批准购土地、房屋文件; 5.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协议书; 6.土地、房产评估报告;7.法人代表证明书;8.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9.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 |
类别:教育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7 |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文件 |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特聘教授个人身份证;3.设岗的高等学校提供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4.发放奖金情况。 |
8 | 房产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期限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相关证明、收费标准文件;3.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房产证、相关合同或收入凭证。 | |
9 | 省属大中专学校开采地下水 | 资源税 | 5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地税〔2000〕161号 | 大中专学校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省属大中专学校相关证明;3.开采地下水证件。 |
10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6号 | 1.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1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 耕地占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 一、学校:1.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2.不包括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二、幼儿园:1.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2.场所必须用于幼儿保育、教育。三、养老院:1.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2.必须专门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四、医院:1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2医院内用于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
类别:科研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12 | 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文件 | 科研机关、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定书;4.科技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5.取得奖励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3 | 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房产 | 房产税 | 全额 | 《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贯彻<< span="">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技术,发展高科技,实现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 30号第六条第十五款 | 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新购置房产的合同及其权属证明、新建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会计结转凭证或新建房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产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5.有关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明书。 |
类别:基础设施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14 | 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耕地占用税 | 每平方米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一、铁路线路:1.具体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的两侧留地;2.不包括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二、公路线路:1.具体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2.不包括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三、飞机场跑道、停机坪:1.具体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2.必须是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四、港口:1.必须经批准建设。2.必须是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五、航道:具体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
类别:企业改制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15 | 企业公司制改造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一条 |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单位),分支机构的还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3.经办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书、委托书;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5.房产过户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房产评估表或评估报告;6.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7.有资产过户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的国有资产,须提交产权交易市场成交确认书;8.资产移交清单;9.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的全部文件;10.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投资主体)的,提供公司制改造批准文件,改建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11.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以部分资产合股新设公司,且股份超过50%)的,提供股东决议、新设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12.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资产(控股达到50%以上的国有控投公司,以部分资产合股新设公司,且股份超过85%)的,提供股东决议、控股公司的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书,章程,新设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 |
16 | 公司分立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 |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申请不征契税的报告;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单位盖章);4.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分立前后的审计报告;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税税票;7.企业分立的报纸公告。 |
17 | 公司合并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易双方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单位),分支机构的还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3. 经办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5.房产过户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房产评估表或评估报告;6.土地过户的,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及土地评估报告,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7.国有资产过户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经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的国有资产,须提交产权交易市场成交确认书; 9.企业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资产的,提供原合并各方的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书,章程,有关合并的股东会决定或批准文件,工商设立设立申请书、章程。 |
18 | 企业整体出售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或减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五条 |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出售的批文及企业整体出售相关证明;4.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9 | 企业破产 | 契税 | 全额或减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六条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注销、破产相关文件;3.资产评估报告;4.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 |
20 | 债权转股权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第七条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单位),分支机构的还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3.经办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书、委托书;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5.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报告;6.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或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提供政府、国资委批准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
21 | 资产划转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号第八条 |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单位),分支机构的还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3.经办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书、委托书;4.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5.房产过户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供的房产评估表或评估报告;6.土地过户的,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及土地评估报告,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7. 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全部文件;8. 资产移交清单。 |
22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或减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九条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
23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3.新设公司组建章程;4.新设立的公司法人执照、工商登记表;5.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2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类别:综合利用资源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25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 1.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
类别:金融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26 | 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第一条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券购买协议。 |
27 |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 |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险种清单; 3.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28 |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 | 营业税 | 全额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第523号令 |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营业税减免。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的相关证明;3.行政清理期间的收入明细凭据。 |
29 |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 字〔1998〕87号第一条 |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30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总局核准项目)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 706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 38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减免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担保协议(合同)及担保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证明材料(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 |
31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 印花税 | 全额 |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
32 | 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 | 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各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土地权属证明;4.房产权属证明及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5、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6.所属咨询公司提供服务合同。 |
33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
类别:服务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34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节能管理项目相关资料;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5.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资格证书;6.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
类别:农林渔牧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35 |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第三条 |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土地的权属证明。 |
36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 1.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2.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3.有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7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 耕地占用税 | 免征或减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11号第十条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类别:残疾人就业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38 |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4.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材料;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39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凡符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所列的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视力残疾属于盲类别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属于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级别的;肢体残疾属于二级(中度)以上级别的(身体正常发育的侏儒除外):精神残疾属于中度(二级)以上的;智力残疾属于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类别:军人军属扶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40 | 随军家属就业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一条;《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5〕18号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随军家属,雇工7人(含)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 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 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
41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二条;《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书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 8 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 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
42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书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43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对从事个体经营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44 | 军需企业房产,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自用的房产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032号第三条、第五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1999〕52号第二条第三款 | 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3.生产军用品证明文件;4.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相关执照;5.房产的权属证明;6.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
45 | 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资产划转 | 契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468号 | 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的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免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原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新设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3.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4.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划转企业相关文件;5.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协议书;6.法人代表证明书;7.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46 |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 1.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2.资金来源是否是上级军事机关的军费拨款;3.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是否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是否有军事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4.如免税项目属于军事机密的,应出示有关保密证明;5.用于军事设施。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47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 176号 |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军队建设自有干部住房房产证明和离退休干部住房产权证明;3.军队划转住房相关文件;4.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协议书;5.法人代表证明书;6.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48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耕地占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材料。 |
类别:房屋住宅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49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关于海南垦区农场集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677号 | 凡符合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
50 |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51 | 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 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52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地产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 1.《减免税申请表》;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3.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的政府批准相关文件;4.房地产权属证明;5.房地产转让合同。 |
53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 |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本条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54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55 | 转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三)项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3.纳税人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证明文件。 |
56 | 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 |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被兼并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兼并或企业兼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57 | 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 |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
58 | 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免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帐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售房合同、花名册;3.测绘报告(或房产证);4.土地使用权证;5.住房出售给职工的相关证明。 |
59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无偿使用房屋的相关证明;3.房产权属证明;4.房产原值及占用比例的证明材料。 |
60 | 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源。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3.回购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61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以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2.须经外交部确认。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2 |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3 | 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 契 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7号 |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64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5 |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6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 |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
67 |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 | 契 税 | 免征或 减征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101号第五条 |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类别:其他个人收入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68 | 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外籍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
69 |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3.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训练、子女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
70 | 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被拆迁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
类别: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71 |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 依照2013年26号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并将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2.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3.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
第三部分 其他即办涉税事项(247项)
一、税务登记(17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开业 登记 | 单位纳税人开业登记 |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地税户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该提供以下资料:(1)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
2 | 个体纳税人登记 |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 (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地税户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
3 | 临时税务登记 |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非正常户单位适用);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
4 | 外来经营登记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5 |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临时征收户登记) |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6 | 重新税务登记 | 1.《重新税务登记表》; | |
7 | 自然人登记 |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提供); 2.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8 | 变更 登记 | 一般情况变更登记 |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地税户一式两份); 4.纳税人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9 | 跨区域地址变更 | 1.《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地税户一式两份);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0 | 股权变更 | 工商变更前:1.《代扣代缴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工商变更后: | |
11 | 扣缴税款登记 |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 |
12 | 停业登记 | 1.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3.发票领用簿; 4.发票(纳税人库存发票)。 | |
13 | 复业登记 | 1.填写《停、复业报告书》(提前复业的提供)。 | |
14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 |
15 | 外出经营核销报验登记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2.未验旧、未使用发票(领取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 |
16 | 遗失税务登记 | 1.刊登遗失声明报纸整刊/被盗公安证明; | |
17 | 非正常户解除 | 此项业务已实现系统监控,纳税人须接受处罚,对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整改,方可解除非正常状态。 |
二、证明管理(3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18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开具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 |
19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20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 1.本人办理提供个人身份证; 2.单位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号码。 |
三、发票管理(14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21 | 发票发放管理 | 首次领取发票(初次票种核定)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22 | 发票领用种类数量变更(发票核定调整)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件。 | |
23 | 发票发放(领取) | 1.发票领用簿。 | |
24 | 超限量发票特批申请 |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 | |
25 | 发票月报 | 1.发票领用簿; | |
26 | 发票代开管理 | 代开普通发票 |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4.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5.房屋租赁的代开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
27 | 首次代开建筑安装发票 |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2.承包方身份证件:(1)承包方(代开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承包方(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委托他人代开发票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3.同一项目首次申请代开发票的,须提供建安工程有效合同或协议(如合同金额发生变化需提供合同或协议补充)。 | |
28 | 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 作废、红冲发票缴销 | 1.《网络开具红字发票、作废丢失发票登记表》; 2.需作废、红冲发票(正负数两份发票)的全联次(在通用网开机打发票正负数两份发票全联次上盖“作废”章); 3.发票领用簿; 4.企业书面申请(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发票)。 |
29 | 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 正常发票缴销 |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全联次(首次领用及发生违法行为起180天内开具的正常发票)。 3.若丢失发票:需要提供声明遗失的报纸(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书面证明、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罚缴款单。 |
30 | 纳税人注销网开发票 | 1.税务登记证副本;2.纳税人书面申请。 | |
31 | 发票认定、申请管理 | 代开发票可扣除项目金额申请 | 1.《代开发票可扣除项目金额申请表》; 2.可扣除项目的有效凭证。 |
32 |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遗失声明、报案证明等发票遗失的证明材料; 3.损失损毁发票清单; 4.损毁发票原件。 | |
33 | 不征税行为代开发票申请 | 1.《不征税行为代开发票申请表》; 2.单位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 4.有关证明材料。 | |
34 | 企业自用发票印制申请 |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需印制的发票式样;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四、申报征收(6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35 | 网报申报报表删除 | 删除申报表申请书。 | |
36 | 征收方式 | 代扣代缴 | 1.个人所得税报表; 2.U盘(个人所得税申报压缩包)。 |
37 | 个人房产(出租或自营)委托代征税款 | 1.被征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产信息登记表; 3.委托代征关联认证确认表; 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 |
38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1.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 2.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报告。 | |
39 | 企业年金计划报备 | 1.年金方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 |
40 | 签订委托扣税协议 | 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
五、国际税收业务(3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41 | 扣缴义务人申报 | 1.交易的有关合同、协议 | |
42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
43 | 付汇证明 | 国税局受理后转送的资料(付汇申请表?付汇证明?劳务合同或协议?完税凭证) |
六、规费业务(11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44 | 工会经费 | 《工会经费申报表》 | |
4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 |
46 | 社保费缴费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7 | 纯缴费单位 | 缴费单位提供社保编码、账号及经办人联系方式 | |
48 | 税费共管户 | 缴费单位提供社保编码 | |
49 | 社保费申报 | 单位申报缴费 |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申报表》 |
50 | 缴费单位预缴库抵缴 |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申报表》 | |
51 |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
52 | 一次性缴费申报 | 社保局出具的一次性缴费审核(申请)表 | |
53 | 签订三方协议 | 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 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
54 | 纯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 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
七、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16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
55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五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4.已开具票据存根。 | |
56 | 教育劳务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项;《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
57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6项 |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58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5项;《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59 | 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3.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60 |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期限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61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62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动的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63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 |
64 | 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 | 营业税 | 减按3%税率 |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
65 | 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 自 | 1.《减免税登记备案表》;2.金融机构执业许可证明;3.贷款合同。 | |
66 |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6〕 102号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保险合同;3.保费明细。 | |
6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94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 |
68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69 | 国家助学贷款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第三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118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4.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70 |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 | 营业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第一条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
71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 |
72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73 | 被撤消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项 |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 |
74 | 专项国债转贷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220号 |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
75 |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76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 营业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令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77 | 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 | 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各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
78 | 中国期货保障基金公司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79 | 婚姻介绍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80 | 殡葬服务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81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03〕360号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82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83 | 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84 |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 187号 |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3.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 |
8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请示的批示》(省政府办文批号4437) |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1.《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
86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 |
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87 | 大学科技园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第一条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5.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 ||
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5.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4.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
88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一条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4.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 ||
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6.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
89 | 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 | 营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2〕54号第一条第二款 | 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90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 | 营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函;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
91 | 小微企业 | 营营业税 | 全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4]1763号 |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 | 资产、人员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 |
92 | 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 营营业税 | 全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2〕54号第一条第二款 | 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93 | 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 | 营营业税 | 全全额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111号第三条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94 | 文化服务出口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 自 | 1.《减免税登记备案表》;2.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减免税提供文物、遗址等证明材料及服务合同;3.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减免税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证明材料及服务合同。 | |
95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 | 营 业 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第二条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追偿所得。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3.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相关证明材料。 | |
96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 营 业 税 | 减按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第一、二条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 |
97 |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入 | 营 业 税 | 全 额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3.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 |
98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 | 营 业 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第一条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 |
99 | 铁路房建生活单位 | 营 业 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第一条 | 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3.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00 |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 | 营 业 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三条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 |
101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营业税 | 全 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02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营 业 税 | 全 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3.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03 |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 | 营业税 | 减征或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部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一条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时“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安置企业提供《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 |
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04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两免三减半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 |||
10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
106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 |
107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 技术转让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1.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3.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 |
108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3.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 |
109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办理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应提供: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②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③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④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⑤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②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③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④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⑤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 |||||
110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11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三免三减半 |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 |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N2O 类 CDM 项目的证明材料;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 |
112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 企业所得税 |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 |
113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 |
114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 企业从事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取得的所得。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 |
11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取得的所得。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 |
116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17 | 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50% |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18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第一条 | 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企业,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 |
119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部分收入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 额度减按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自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查账征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申报表修订前,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填列。 | |
121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 ||
122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理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范围内的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 ||
123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关于印发<< 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 ||
124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 ||
125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
126 |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27 |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2.确认企业资产损失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28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办理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6.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 ||
129 |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第一条、第二条 | 自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2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办理 | 企业所得税 | 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第二条 | 自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3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企 业 所 得 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专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4 | 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五免五减半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3.营业执照;4.相关年度财务核算情况。 | |
135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或减半 |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4.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5.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
136 | 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第二项 |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 | |
137 |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 | 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3.营业执照;4.相关年度财务核算情况。 | |
138 | 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139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减免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40 | 见义勇为奖金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类似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4.个人见义勇为行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41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备案 | 个人所得税 |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复件;3.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或者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4.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5.支付工资证明及居住时间证明。 | |||
142 |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 房 产 税 | 全额 |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第008号第十六条 |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 |
143 | 大修停用房屋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函〔2004〕134号第一条 | 大修房产免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 |
144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 | 临时性房屋免税。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 |
145 | 教育行业 | 房 产 税 | 全 额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七条 |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46 | 保障性住房 | 房产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房产税优惠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公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②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②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147 | 血站房产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 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3.房产的权属证明;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 |
148 | 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 | 房产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 国家对特定区域遭受自然灾害给予的房产税优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 | ||
149 | 司法系统自用房产、土地 | 房产税 |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29号 |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 ||
城镇土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 ||||||
150 | 武警部队房产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武警单位证明材料。 | |
151 | 军队空余房出租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152 | 医疗卫生机构的房产税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 |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
153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房 产 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二条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原件及复印件;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154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55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
156 |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 房产税 | 全额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 |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57 | 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优惠 | 房产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 |
158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 房产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90号第五条第三款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59 | 安全防范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七条 |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 |
160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 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执行期限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61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 |
162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9〕238号第一条、第二条 |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2.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 |
163 | 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第一条 |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64 | 民航机场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第一条、第二条 |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65 | 水利设施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第一条 | 水利设施用地免税优惠。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户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 |
166 | 电力行业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电力行业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对<< span="">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电力行业用地免税优惠。按照现行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 |
16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第一条、第二条 |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68 | 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 141号第二条 |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69 | 农村饮水安全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
170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转发<< spa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财税〔2003〕 943号第一条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171 |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72 | 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0% |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第一条、第二条 |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73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
174 | 国家储备商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
175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 房产税 | 全 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款;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纳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一款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 ||||
176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 房 产 税 | 全 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二款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事业单位证明资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二款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资料。 | ||||
177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 | 房产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78 |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减征或 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
179 | 军队系统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83号 | 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80 | 武警部队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0号 | 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81 | 医疗机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
182 | 老年服务机构 | 房产税 | 全额 |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第一条 | 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 ||||||
183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四款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 | |
184 | 地下建筑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
185 | 搬迁企业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140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 |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8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89号 |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87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五款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 | |
188 |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第一条 | 对林业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89 | 铁路企业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四种地方税问题。根据国家原对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实行新税制以后,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不调整将面临亏损,为帮助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9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8号第一条、第二条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91 | 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
192 | 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 资源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 |
193 |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 资资源税 | 减征3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第一项 |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94 | 充填开采转换出来的煤炭 | 资源税 | 减征5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第二项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95 |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 资源税 | 2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含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月份开采的铁矿石原矿品位及相应的开采数量统计资料。 | |
196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印花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第第一款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复印件;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97 | 无息、 贴息贷款合同 | 印 花 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第第二款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复印件;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198 |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 |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
199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00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 |
201 | 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办理 | 印花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第一、第二条、第三条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202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一项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 |
203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04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办理 | 印花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 |
205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 1.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06 |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 |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书立征订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07 | 军火武器合同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第一条、第二条 |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国防科工委出具的军工企业相关证明;3.军火武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208 | 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3.飞机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209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印花税优惠 | 印花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
210 | 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船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211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船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八条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单位证明材料;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2 | 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船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九条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单位证明材料;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3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 船 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四款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4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 船 税 | 免征 或 减半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第一条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5 | 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优惠 | 车船税 | 全额 |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4.供公共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1.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农村;2.车辆所有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提供: ①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居民还应提供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16 |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船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7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办理 | 车 船 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8 | 困难纳税人车船税减免 | 车 船 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 |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 |
219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全额 |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 |
八、房地产一体化管理(31项)
序号 | 业务内容 | 项目名称 | 应提供资料 |
217 | 建安项目登记 | 立项登记(房产开发企业提供) | 1.《建安工程立项登记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建工程合同或合作建设工程合同)(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 |
218 | 变更登记 | 1.《房地产、建安项目变更申请表》;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建工程合同或合作建设工程合同)(选择扫描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甲乙双方公章等);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 |
219 | 停缓建、复建登记 | 1.《建安项目停缓建、复建登记表》; 2. 有关决定工程停缓建的证明资料。 | |
220 | 竣工结算登记 | 1.《建安项目注销登记表》; 2.竣工结算报告书。 | |
221 | 房产(增量房交易)登记 | 房源登记 |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临时); 4.项目总平面图。 |
222 | 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 1.自用房产登记需提供资料:房产证;房屋购买合同或相关房产价值证明;拥有人身份证或公司相关资料; 2.出租房产登记需提供资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税票;出租方身份证(相关证件)。 | |
223 | 房产销售备案 | 无 | |
224 | 房源信息变更登记 | 房源信息变更相关资料 | |
225 | 房产(增量房交易)过户办税 | 一手房交易申报自开票 | 无 |
22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房产受让方契税 | 1.买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房屋实测面积报告。 | |
227 | 增量房受让方自行申报缴纳契税 | 1.买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符合减免税条件需提供税收减免相关资料。 | |
2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量房过户办税 | 1.买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时提供); | |
229 | 房产(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税 | 个人房产(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税 | 1.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2.房产证; |
230 | 个人房产(销售自建用房交易)过户办税 | 1.转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符合减免税条件需提供税收件相关资料。 | |
231 | 个人房产(司法裁定过户)过户办税 | 1.转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4. 房产证; 5.拍卖方式过户还需提供: 6.购房发票等购置成本票据; 7. 符合减免税条件需提供税收减免相关资料; 8. 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232 | 个人房产(投资入股)过户办税 | 1.转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股东决议、接受企业的章程(包含接受房产入股内容的相关条款)(复印件); 4.房产证; 5.入股协议(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7.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时提供)。 | |
233 |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办税 | 个人房产(销售购置或开发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办税 | 1.转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合同; 8.评估报告。 |
234 | 房产(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税 | 单位房产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税 | 1.转让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或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购置成本票据; 5.房产证; 6.符合减免税条件需提供税收减免相关资料;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8.拍卖方式过户还需提供: |
235 | 单位房产(司法裁定)过户办税 | 1.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236 | 单位房产(投资入股)过户办税 | 1.双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土地证、房产证或测绘报告; 3.购置成本证明; 4.资产评估报告; 5.自行开发的尚需提供: 6.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237 | 单位房产(改制重组、无偿划转、企业分立合并)过户办税 | 1.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
238 |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办税 | 单位销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过户办税 | 1.转让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或测绘报告; 4.购置成本、开发成本; 5.购置来源为“开发”的尚需提供: 6.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时提供)。 7.转让合同; 8.评估报告。 |
239 | 土地交易过户办税 | 个人土地交易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备案; 3.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
240 | 个人土地(司法裁定)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备案; 2.转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土地买卖合同、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土地证 6.购地发票等购置成本票据 7.拍卖方式过户还需提供: 8. 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时提供)。 | |
241 | 个人土地(投资入股) 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3.受让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土地证; | |
242 | 个人改变土地性质、延长使用年限、增加容积率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 | |
243 | 单位土地交易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估价报告备案表; 2.双方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买卖合同; 4.购地发票等购置成本票据; 5.土地证; 6.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7.拍卖方式过户还需提供: | |
244 | 单位土地司法裁定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 | |
245 | 单位土地投资入股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6.土地证。 | |
246 | 土地出让、招拍挂过户办税 | 1.国土局缴税通知书、评估报告、估价报告备案表;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土地出让合同; 5.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办理时提供)。 | |
247 | 资产包出售过户办税 | 资产包出售过户办税 |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附表: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优惠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种 | 幅度 额度 | 依据 | 办理条件 | 应提供资料 |
1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优惠办理 | 印花税 | 全额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 低价向职工售房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1.个人身份证; 2.房屋销售合同; 3.确定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文件。 |
3 | 个人转让自用住房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5.售房合同或协议;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
4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 |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①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房主死亡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房主死亡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将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的,提供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赠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协议。④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此外,还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协议。 |
5 | 个人住房转让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 自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 | 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营业税 | 全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
7 |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营业税 | 营业税 | 减半 |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 1.个人身份证;2.房产证;3.出租合同。 |
8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 营业税 | 全额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②继承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9 | 个人销售住房 | 土地增值税 | 全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相关房产证、土地使用证;2.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 |
10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 | 契税 | 全额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
11 | 公有制单位职工购买住房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 1、所购买的住房为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2、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3、属于首次购买住房;4、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5、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海南省换购住房规定》将原已房改的公房退还原单位,重新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免征契税;原住房未退回或进入市场买卖的,照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房改部门批准文件; 3. 个人身份证明;4..购房合同。 |
12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财农税字〔1998〕第30号 | 1.该纳税人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2.该纳税人是否是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3.该纳税人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3 |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4 |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所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5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 契税 | 部分 减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1.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2.属于普通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3.属于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 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
16 |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契税 | 减半 |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纳税人身份证明; 3. 购房合同; 4.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
17 | 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 契税 | 部分减免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2.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纳税人身份证明; 3. 购房合同; 4.首次购房证明;5.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证明文件。 |
18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 |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9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办理 | 契税 | 全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 |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2、其补偿面积没有超过规定补偿标准的;3、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和超出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0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 耕地占用税 | 免征或减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1.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
21 | 困难农村居民新建住房 | 耕地占用税 | 免征或者减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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