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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4-12-24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12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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