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4-09-12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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