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4-07-11 |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现将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未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计算已缴纳营业税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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