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4]85号
发文日期:2014-04-18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进行了改革,企业注册资金由实缴登记制改革为认缴登记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验资报告。
二、税务登记表中,“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一栏,可根据企业章程、协议、承诺书等文件资料的实际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进行登记填写。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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