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4-08-05 | 全文有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现对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分包业务时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问题公告如下:
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其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总分包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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