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限采区项目之间项目清算6项新政解释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 条款失效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和《财政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精神,现就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算征缴

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的日期(签订《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商品房验收确认书》等)确认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

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产、车库、库房等应税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单独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申报缴纳

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8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