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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4-05-19 | 全文有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障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正常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要求,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时间

  2014529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自20146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公布的票种、票样,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规格为57*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发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2014519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企业冠名发票事宜。

  二.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461日,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试点纳税人20146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61日至201411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4630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截止到20145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共享给国税机关,相关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告截止到20145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12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代开

  自20146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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