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4-04-30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豫地税函〔2004〕158号)中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事项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 目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钾长石
单位税额(元/吨) 3元/吨
税 目 注 释:
钾长石是一种含钾硅酸矿物,包括透长石、正长石、微斜长石。其主要成分是氧化钾K2O,三氧化二铝AL2O3,氧化硅SiO等,广泛应用于陶瓷、电瓷、搪瓷、玻璃等工业,可作为高压电流的绝缘器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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