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5-04-30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精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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