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4-06-16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建安行业税收管理,现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会计账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认定或税务部门确定的核定征收的本地建筑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率为8%。
三、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的,凭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2号)等规定执行。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企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率2%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和外来建筑企业的确认,由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执行,并依法依规加强征收管理。汇算清缴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审核,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损失,均应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等规定据实扣缴申报。
六、从事建筑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建安项目承包人),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价款核定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安行业所得税管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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