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4]149号
发文日期:2014-06-16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通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铁通公司)及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各市、县(区)分公司,以及江西铁通公司各设区市分公司,按应税销售额和预收款的2%,按月就地预缴增值税。
三、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江西铁通公司按季汇总本级和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扣除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江西移动公司、江西电信公司、江西联通公司、江西铁通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具体规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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