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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确定我省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14]16号

发文日期:2014-03-12 | 全文有效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20户企业或矿区,按确定的资源等级适用具体的税额标准。

 

  二、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其他企业或矿区,按最低等七等3/吨的税额标准征收。个别矿山原税额标准与3/吨差距较大的,可在3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三、请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上述要求确定所属各市、县岩金矿税额标准,并汇总填写《___/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附件2),并于4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由省财税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

  2___/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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