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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4]17号

发文日期:2014-02-11 | 全文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现将江西省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江西省邮政公司及各市、县()邮政公司(含江西省集邮公司、南昌邮区中心局)提供邮政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各市、县()邮政公司按提供邮政服务应税销售额的2%,按月就地预缴增值税。

  江西省邮政公司按月汇总本级及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江西省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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