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5-07-2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文件。
二、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见附件1)。
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四、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
纳税人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时,应在“税务资格备案事项”部分中的“□其他:____ ”栏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名称”。
五、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见附件3)。
六、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
3.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办理 年 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退税,现郑重声明,我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我单位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已经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我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公司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 | | 所属年度 | | ||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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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办理 年 月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现郑重声明,我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公司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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