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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5-07-3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相关规定,现将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公告如下:

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组建的肥西县、濉溪县、绩溪县、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铜陵县供电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今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县级分公司按此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591日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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