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财税〔2015〕115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土地房屋权属购置地方税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8号

发文日期:2011-01-2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如未取得预收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验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事宜的 ...下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困难减免福利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