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07-11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批复》(辽政〔2014〕75号)的规定,现将残疾人专用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车辆驾驶人能够提供本人残疾证、行车证和驾驶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县(市)区级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提供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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