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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04-16 | 全文失效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此文废止。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稅企双方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范围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变更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两人以上)开展实地查验,查验完毕,填写《湖北省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附件1)。

  三、实行分类管理

  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二)由市州局确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类,且2年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罚款处罚的纳税人。

  四、加强风险防控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月超限量购买发票在25份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办税服务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统计上月超限量购买发票在25份以上的企业名单,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清单》(附件2),提交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确定其有无正当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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