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进口关税更名费数字证书“三下”充填开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口货物退(免)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03-12 | 全文有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冠名发票印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span="">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等有关规定,现就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应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3.《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4.冠名发票票样。

 

  二、在我省范围内跨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区,以下同)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总机构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时,除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总分支机构冠名发票分配计划表》。

  三、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选择印制厂家(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商定印制价格,并自行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四、冠名发票实物的配送方式由纳税人与发票印制厂家商定。冠名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当与纳税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将验收清单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定期报告冠名发票领、用、存情况。再次印制冠名发票前,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验旧手续。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当按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冠名发票印制、发放和结存情况。

 

  六、纳税人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冠名发票的,应当将自有开票系统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七、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区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由总机构到市州国家税务局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44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2.《总分支机构冠名发票分配计划表》

  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

上一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下一篇: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