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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须经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二、本公告自201511日起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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