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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14]15号

发文日期:2014-06-04 | 全文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4 7 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 6/立方米调整为 10/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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