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14]18号
发文日期:2014-05-06 |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有关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请示》(东地税发〔2013〕2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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