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3-14 | 全文有效
对采取BT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其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二、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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