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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3]60号

发文日期:2013-02-26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20133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了保证挂车车船税的及时征缴入库,现将有关挂车车船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

拥有挂车的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在其挂车的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时间

对于应在20133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20136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31日前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三、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挂车纳税人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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