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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299号

发文日期:2013-11-13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第二条有关规定备案的,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1-2010年期间已享受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第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未享受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若税务机关与企业就是否属于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目录范围存在争议,企业按该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目录范围不存在争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以提供确认证明文件为由,给纳税人增加负担。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之前已按规定备案并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12号公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的有关规定重新确认后,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若不符合新目录规定范围,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不足70%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从事全区84家县市联社间的资金调剂、搭建网络服务平台等业务,按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函意见,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鼓励类第一大类第三十条第2款“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范畴,按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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