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购置和技术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3-06-28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第一、四条及附件。
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的研发生产单位。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逐步扩大,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尽快在全国各地组建技术服务单位,加强税控产品的技术服务。为此,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权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百望公司”)作为指定服务单位,负责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下同)范围内的税控系统的销售、技术支持和服务等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控盘、报税盘)的销售、技术支持和服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统一从“广东百望公司”购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含税控盘、报税盘)。“广东百望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广东百望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做好税控系统的销售以及培训、安装、设备维修、上门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粤财法〔2012〕28号转发)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用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取得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每个230元,年度技术维护费每套33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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