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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1-29 | 全文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的规定,现将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2月起,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201211月、12月,2013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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