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被执行人综合治税办理过户教育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部分行业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1-29 | 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有关地方税收申报纳税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11日至3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41日至18日。

 

  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 ...下一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