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1-21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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