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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12号

发文日期:2013-03-11 | 全文有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税率由2/吨调整为3/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由3/立方米调整为5/立方米。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大资源级差收入调节力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税率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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