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3]98号
发文日期:2013-04-25 |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精减资料报送,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不作调整,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部分 前 言................................................ - 4 -
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备案要求...................................... - 4 -
第三部分 优惠政策规定及备案资料................................ - 5 -
一、事先备案类............................................... - 5 -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 - 5 -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 8 -
(三)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 11 -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 13 -
(五)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 - 15 -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 18 -
(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21 -
(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4 -
(九)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 27 -
(十)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29 -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 32 -
(十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 34 -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 37 -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39 -
(十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 43 -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 48 -
(十七)动漫企业优惠.................................... - 51 -
(十八)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 53 -
(十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56 -
(二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 - 58 -
(二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 61 -
(二十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 - 62 -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 65 -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65 -
(二)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 66 -
(三)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 68 -
(四)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 - 69 -
(五)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 - 71 -
第四部分 附录:优惠政策依据................................... - 72 -
(一)税收优惠管理...................................... - 72 -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 - 73 -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 73 -
(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 73 -
(五)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 74 -
(六)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 - 74 -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 75 -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75 -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75 -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 76 -
(十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76 -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 76 -
(十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 77 -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 77 -
(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78 -
(十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 78 -
(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 79 -
(十八)动漫企业优惠.................................... - 79 -
(十九)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 79 -
(二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80 -
(二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 - 80 -
(二十二)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 80 -
(二十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 - 81 -
(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81 -
(二十五)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 81 -
(二十六)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 81 -
(二十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 - 82 -
(二十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 - 8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等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编写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本指南列明了各项优惠政策内容、享受优惠的条件、备案资料,并附录优惠政策依据,便于税务人员和企业正确理解优惠政策,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准确、及时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要求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在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内(新办企业为下年度)向主管国税机关(县(市、区)国税局,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提请备案或未经备案同意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自行对照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在纳税申报时可按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在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提请备案或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纳税人应按税收优惠项目条件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财务账表留存备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优惠备案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坚决纠正依法追缴税款。
1.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下收入免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登记管理机关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业务范围 | ||||
设立或登记类型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其他□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文号。 | ||||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发文时间。 | 年 月 日 | |||
3.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是否未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 元/人。 | |||
是□ 否□ | ||||
4.年度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 是□ 否□ | |||
5.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是否具备捐赠协议、入账通知书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 | 是□ 否□ | |||
6.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具备政府补助文件、入账通知书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 | 是□ 否□ | |||
7.是否有会费收费收据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 | 是□ 否□ | |||
8.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是否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 是□ 否□ | |||
9.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具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营利性收入银行存款账户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 | 是□ 否□ | |||
10.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是□ 否□ | |||
企业免税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企业从事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农林牧渔证书的名称、编号。 | 证书名称: ;编号: 。 | |||
2.是否对免税项目、减半征收项目与全额征税项目单独计算所得。 | 是□ 否□ | |||
3.是否为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的项目。 | 是□ 否□ | |||
4.是否有期间费用在税收优惠项目、非税收优惠项目间分摊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5.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类型(注2)。 | ||||
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类型(注2)。 | ||||
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类型(注2)。 | ||||
企业减免税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的各免征、减征项目填写;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类型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中类(如粮食初加工)填写。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印发),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3.备案资料
企业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公共基础设施类别(注2)。 | ||||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的文号。 | ||||
3.是否为企业自行投资经营的项目。 | 是□ 否□ | |||
4.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出具单位、时间。 | 出具单位: ,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 |||
5.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出具单位、时间。 | 出具单位: ,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 |||
6.是否将税收优惠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分别核算。 | 是□ 否□ | |||
7.是否有期间费用在税收优惠项目、非税收优惠项目间分摊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8.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收入金额。 | 年 月 日;金额: 元。 | |||
企业减免税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8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公共基础设施类别”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类别。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项目。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类别(注2)。 | ||||
2.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的文号。 | ||||
3.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 是□ 否□ | |||
4.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出具单位、时间。 | 出具单位: ,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 |||
5.是否将税收优惠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分别核算。 | 是□ 否□ | |||
6.是否有期间费用在税收优惠项目、非税收优惠项目间分摊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7.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收入金额。 | 年 月 日;金额: 元。 | |||
企业减免税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8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类别”指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1.优惠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指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名称(注2)。 | ||||
2.省发展改革委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文件文号。 | ||||
3.审核认定机关联合发布的项目认定文件文号。 | ||||
4.是否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 是□ 否□ | |||
5.是否有《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 是□ 否□ | |||
6.是否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 是□ 否□ | |||
7.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编号、签订时间。 |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8.是否将税收优惠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分别核算。 | 是□ 否□ | |||
9.是否有期间费用在税收优惠项目、非税收优惠项目间分摊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10.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收入金额。 | 年 月 日;金额: 元。 | |||
11.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 元。 | |||
1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 元; %。 | |||
企业减免税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8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1.优惠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单独计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备案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技术转让项目类型(注2)。 | ||||
2.技术转让合同编号、签订时间。 |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3.是否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是□ 否□ | |||
4.是否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资料。 | 是□ 否□ | |||
5.是否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 是□ 否□ | |||
6.是否未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 是□ 否□ | |||
7.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境内外技术转让合计计算)。 | 元。 | |||
8.企业免税、减税金额(境内外技术转让合计计算)。 | 免税: 元;减税: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技术转让项目类型”指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技术出口项目类型(注2)。 | ||||
2.技术出口合同编号、签订时间。 |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3.是否有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 是□ 否□ | |||
4.是否有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 是□ 否□ | |||
5.是否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资料。 | 是□ 否□ | |||
6.是否有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 是□ 否□ | |||
7.是否未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 是□ 否□ | |||
8.是否取得非禁止出口和非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 是□ 否□ | |||
9.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境内外技术转让合计计算)。 | 元。 | |||
10.企业免税、减税金额(境内外技术转让合计计算)。 | 免税: 元;减税: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技术出口项目类型”指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1.优惠政策内容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⑥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印发)的要求。
(3)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4)通过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主管国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层报至省局,由省局提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复核。
(6)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 | 年 月 日。 | |||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条款项、项目名称。 | ||||
4.是否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 是□ 否□ | |||
5.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须在6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6.当年企业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须达3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7.当年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须达1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企业减税期限 | 减按15%征收: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及 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能享受;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准予加计扣除的范围: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6)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7)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8)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科学技术厅的鉴定意见书。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条款项、项目名称。 | ||||
2.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具体条款项、项目名称。 | ||||
3.是否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 是□ 否□ | |||
4.是否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 是□ 否□ | |||
5.是否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 是□ 否□ | |||
6.是否有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是□ 否□ | |||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编号、签订时间。 |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8.是否有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 是□ 否□ | |||
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是否有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 是□ 否□ | |||
10.主管国税机关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异议的,是否有省科技厅的《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 | 是□ 否□ | |||
企业享受优惠期限、金额 |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年, 元;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年至 年,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数。 | 人。 | |||
2.是否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是□ 否□ | |||
3.是否有全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或证明资料。 | 是□ 否□ | |||
4.是否有全年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 是□ 否□ | |||
5.向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是否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是□ 否□ | |||
6.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 按100%加计扣除金额: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适用;
(2)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企业类型。 | 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 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
2.是否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 是□ 否□ | ||||
3.当年新招用、以前年度招用仍享受优惠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数合计。 | 人。 | ||||
4.是否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是□ 否□ | ||||
5.是否有为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缴费凭证或证明资料。。 | 是□ 否□ | ||||
6.核定的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 预核定: 元,实际核定: 元。 | ||||
7.地税部门已预减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 | 元。 | ||||
8.应扣减企业所得税金额。 | 元。 | ||||
9.实际扣减企业所得税金额。 |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及 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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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有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 是□ 否□ | |||
2.是否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3.是否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 | 是□ 否□ | |||
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的出具单位、时间。 | 出具单位: ,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 |||
5.是否有接受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要求)。 | 是□ 否□ | |||
6.接受投资的企业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金额 | 抵扣年度: 年,投资额的70%: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折旧的,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②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5)采取加速折旧的,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 | 技术进步 □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 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 □ 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 |||
2.是否有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3.是否有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 是□ 否□ | |||
4.是否有拟采用的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及折旧额的说明。 | 是□ 否□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为企业外购并使用的软件。 | 是□ 否□ | |||
2.软件购买价款。 | 元。 | |||
3.采取加速摊销后计划摊销年限。 |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自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
(4)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证书须注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编号、发证时间。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2.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 是□ 否□ | |||
3.综合利用的主要资源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填写)。 | ||||
4.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是否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标准。 | 是□ 否□ | |||
5.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名称(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填写)。 | ||||
6.是否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减计收入: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购置的设备属于上述3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抵免政策;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
(4)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项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自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
1.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名称(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填写)。 |
| ||||
2.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名称(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填写)。 |
| ||||
3.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名称(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填写)。 |
| ||||
4.是否有对照上述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情况的材料,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 是□ 否□ |
| |||
5.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 合同编号: , 发票号码: 。 |
| |||
6.是否有逐年结转抵免应纳所得税额明细表。 | 是□ 否□ |
| |||
7.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金额 元, 银行贷款 □金额 元, 融资租赁 □金额 元, 财政拨款 □金额 元。 |
| |||
8.允许抵免的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合计。 | 元。 |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软件企业优惠)》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软件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是 | 是□ 否□ | |||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大专以上职工比例: 实际 %,预计 %; 研究开发人员比例: 实际 %,预计 %。 | |||
3.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是□ 否□ | |||
4.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 |||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软件产品比例: 实际 %,预计 %; 嵌入式软件产品比例: 实际 %,预计 %;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比例: 实际 %,预计 %; 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比例: 实际 %,预计 %。 | |||
6.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是否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7.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 是□ 否□ | |||
8.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是□ 否□ | |||
9.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 |||
1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文号。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是 | 是□ 否□ | |||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大专以上职工比例: 实际 %,预计 %; 研究开发人员比例: 实际 %,预计 %。 | |||
3.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是□ 否□ | |||
4.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 |||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比例: 实际 %,预计 %;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比例: 实际 %,预计 %。 | |||
6.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是□ 否□ | |||
7.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 是□ 否□ | |||
8.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是□ 否□ | |||
9.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 |||
1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文号。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
2.享受优惠的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 是□ 否□ | |||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大专以上职工比例: 实际 %,预计 %; 研究开发人员比例: 实际 %,预计 %。 | |||
3.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是□ 否□ | |||
4.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比例: 实际 %,预计 %。 | |||
5.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实际: %,预计: %。 | |||
6.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 是□ 否□ | |||
7.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是□ 否□ | |||
8.是否有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 是□ 否□ | |||
9.企业投资额验资报告出具单位、时间,投资额是多少。 | 出具单位: ,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投资额: 元。 | |||
10.预计生产经营期。 | 年。 | |||
11.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减按15%征收: 年至 年;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1)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符合上述认定条件,通过文化、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动漫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动漫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省级认定机构颁发并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 《动漫企业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2.是否有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 是□ 否□ | |||
3.《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4.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应在6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5.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应在5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6.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在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在10%以上)。 | 大专以上职工、动漫专业人员比例: 实际 %,预计 %; 研究开发人员比例: 实际 %,预计 %。 | |||
7.是否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 是□ 否□ | |||
8.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应在8%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9.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减半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自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7)“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县级以上文改文产、财政、税务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的文件文号。 | ||||
2.县级以上文改文产部门转制方案批复函文号。 | ||||
3.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是□ 否□ | |||
4.是否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或收回事业编制的证明。 | 是□ 否□ | |||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是否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是□ 否□ | |||
6.是否有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或证明资料。 | 是□ 否□ | |||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 是□ 否□ | |||
8.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注2)。 | ||||
9.确定的转制注册之日。 | 年 月 日。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2.“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填写。
1.优惠政策内容
(1)自
(2)对西部地区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
(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3)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4)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3.备案资料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册登记类型 | 注册资本 | ||||
生产经营地址 | 生产经营范围 | ||||
成立日期 | 是否独立法人 | ||||
经济性质 | 行业类型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申请确认(备案)情况 | ||||
1.企业投资运营的鼓励类项目(产品)名称; | |||||
2.内资企业鼓励类项目(产品)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几项第几条的规定; | |||||
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产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第几项第几条的规定; | |||||
4.当年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汇缴年度实际: %,预缴年度预计: %。 | ||||
5.投资主体自建、运营项目的企业; | 计划投资额: 元;实际已投资额: 元 | ||||
6.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或开始获利的日期。 | ( )年( )月( )日 | ||||
企业减免税期限 | 1.减按15%税率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 )。 | ||||
2.( )年( )月起减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
3、 | |||||
谨声明:此审核确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申报确认或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同时适用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和备案。
2.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生产和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 是□ 否□ | |||
2.是否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比例(应在60%以上)。 | 实际: %,预计: %。 | |||
3.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并有收入明细资料。 | 是□ 否□ | |||
4.是否有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制作师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或比例。 | 是□ 否□ | |||
5.是否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 是□ 否□ | |||
6.是否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是□ 否□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税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免税,是否有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 | 是□ 否□ | |||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是否有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暂不征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 | 是□ 否□ | |||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税,是否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暂不征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免(暂不征)税期: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1)自
(2)自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3)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适用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表
(适用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保险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所有涉农贷款均有贷款人为农户的证明材料。 | 是□ 否□ | |||
2.是否属于单笔且单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 是□ 否□ | |||
3.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行业。 | 种植业□ 养殖业□ | |||
4.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 是□ 否□ | |||
5.保险公司是否对符合条件的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 | 减计收入: 年至 年。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企业;
(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
(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企业类型。 |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 |||
2.是否为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 是□ 否□ | |||
3.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 | 实际: 人,预计: 人。 | |||
4.企业年平均资产总额。 | 实际: 元,预计: 元。 | |||
5.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 元,预计: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根据《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
(适用于国债利息收入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有投资国债的有关证明材料。 | 是□ 否□ | |||
2.是否有国债利息计算资料、收入凭据。 | 是□ 否□ | |||
3.购买或转让国债的合同、协议编号、签订时间。 | 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 免税收入: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
(适用于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有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投资凭证或被投资方公司章程。 | 是□ 否□ | ||||
2.是否有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 是□ 否□ | ||||
3.是否有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 是□ 否□ | ||||
4.是否有投资收益、应收股息红利科目明细账、收入凭据。 | 是□ 否□ | ||||
5.是否有投资方、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 免税收入: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
(适用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有投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证明。 | 是□ 否□ | ||||
2.是否有所投资的债券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证明。 | 是□ 否□ | ||||
3.是否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计算资料、收入凭据。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 免税收入(所得):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1.优惠政策内容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
(适用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注册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范围 | |||||
享受优惠的条件 | 企业备案备查资料、数据 | ||||
1.是否有投资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证明。 | 是□ 否□ | ||||
2.是否有所投资的债券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证明。 | 是□ 否□ | ||||
3.是否有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的计算资料、收入凭据。 | 是□ 否□ |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 减半金额: 元。 | ||||
谨声明:此备案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以及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备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有关印证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我企业留存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审 核 人: 分管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84条、第8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贵州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1〕54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7条、第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8条、第8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8条、第8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1〕51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实施条例》第9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经信办〔2010〕608号)。
(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34条;《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9〕18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8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领导,局内各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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