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事项规定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1-08-23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税收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并征期的规定
(一)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下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一年一次汇总申报,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1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起征点的,按申报额缴清税款。
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征税。
(二)对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以上税费实行半年汇总申报一次,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7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当年1至6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需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
二、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核实,其实际利润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体户业主费用减除标准,因此,对其生产、经营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
行 业 | 从业人数 | 联系电话 | |||||||||||||||
纳税类型 | □未到起征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申报税种 (单 选) |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 ||||||||||||||||
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 | |||||||||||||||||
年 月 |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 纳税经营额 | 税 率 (征收率) | 应 纳 税 额 | 减、免 税 额 | 已 交 税 额 | 应 补 税 额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合计 | |||||||||||||||||
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 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纳税人填报 | 如由代理人填报 | |||||||||||||||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申报期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减、免税额:是指定期定额征收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计算的每月减、免税额。定期定额征收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此项等于计算的应纳税税额;定期定额征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此项等于税务机关核定享受的优惠税额。
4、已交税额:是指按定期定额不达起征点管理的(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或减免额时在经营当期已经缴纳的税额(不含已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所属税款)。
5、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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