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国税发[2012]88号
发文日期:2012-05-28 |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其发展状况事关“十二五”时期就业优先战略能否实现,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税收环境,全面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面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允许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加大出口退税力度,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准确把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免收工本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工本费。
(四)积极配合落实省政府税收奖励政策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三、抓好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将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工作项目,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按检查计划进行抽查并进行执法责任考核;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分析,评估问效。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开展“送政策、优服务、明税情、助发展”活动,梳理解读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拓宽宣传渠道,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采取讲座、展览、短信、广告片等形式,大力宣传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深化“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税法六进”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
(二)全面开展涉税审批项目清理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县(市、特区)国税局涉税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的工作方案》(黔国税发[2012]69号)要求,结合实际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涉税审批项目清理,进一步规范、明确项目和下放管理权限,提高涉税审批工作效率,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办税负担。
(三)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搭建服务平台,继续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发票认证、抄报税、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缴税、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辅助系统等多元化办税服务功能建设;不断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解答小型微型企业涉税咨询,提供权威的涉税指引;进一步建设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让小型微型企业“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深化“免填单”服务,全面提供预约服务、首问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局: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告知纳税人,并在征收大厅公告栏进行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如果当期发生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填写《试点纳税人产品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入申报表中。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向试点纳税人作好政策宣传辅导,指导帮助试点纳税人作好测算、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 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
2. 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
3.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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