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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3-09-16 | 全文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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