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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金办函[2013]252号

发文日期:2013-04-18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

 

各市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意见》中关于“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执行对象和执行期限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2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

201112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1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12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开业批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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