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2]46号
发文日期:2012-05-14 |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2012年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以下简称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0.5%;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1.4%.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梧州供电局预征率为3.5%.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维护广西电网公司合法权益。自治区国税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跟踪预征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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