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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3]88号

发文日期:2013-09-03 | 全文有效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能够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及时扣除;对有异议、不能及时扣除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八条  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是企业自立项目。研究开发的形式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三种。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文件,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第九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列入《成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条  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技术研发费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若国家新出台有关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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