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4-16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就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2013年5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与旧版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已发放给纳税人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是有效凭证,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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