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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3-12-13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从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即从日起,从事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始执行增值税税制。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详见附件  三、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要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确认涉税基础信息。日前,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具体调查工作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营改增业务培训。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日前尚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 

12366(http://www.sc-n-tax.gov.cn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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