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3]1453号
发文日期:2013-07-26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相关免税资格备案、免税资格审批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说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环保守法说明》),未提交的不能享受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的纳税人,应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免税资格备案或审批免税资格次年起,于每年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环保守法说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环保守法说明》的,自当年1月起暂停其退税、免税资格,延期提交的,自提交的当月起恢复其退税、免税资格。
三、2013年4月1日(含)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正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的纳税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补充提交有关资料,未补充提交有关资料的暂停其退税、免税资格。提交补充资料符合要求后,自纳税人提交有关资料的当月起恢复其退税、免税资格。截止2013年9月30日前,仍未提交补充资料的,应对所属期2013年4月份(含)后的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对已免征的税款予以追征。
四、纳税人有多个生产经营地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进行报告。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同一区县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说明》。
五、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说明》,区县环保部门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其他纳税人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说明》,区县环保部门需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达标情况等方面(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
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址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提交《关于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的申请书》(见附件2)、《企业环保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和相关附报资料(《申请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4),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说明》。
生产经营地址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核查结论,以及市环保局的处罚记录(见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环境监察”栏目中“行政处罚”),出具《环保守法说明》。
如属首次申请《环保守法说明》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如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如属再次申请《环保守法说明》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接续上次出具《环保守法说明》的时间,如间隔时间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
《环保守法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环保守法说明》抄送市环保局。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环保政策、不能全面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要求、核查期内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或其他违法处罚记录的企业,不得出具《环保守法说明》。
六、各区县国税局应与辖区环保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获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的,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及时通知纳税人。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略
1.北京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说明
2.关于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的申请书
3.企业环保基本情况表
4.申请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需提交的材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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