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1-06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3《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高粱、玉米、小麦、小米、麸皮、稻壳6种粮食酿制的粮食白酒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补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粮食白酒(由高粱、玉米、小麦、小米、麸皮、稻壳6种粮食酿制)(每吨) | 高粱 | 2.439 |
玉米 | 0.050 | |
小麦 | 0.017 | |
小米 | 0.003 | |
麸皮 | 0.349 | |
稻壳 |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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